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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清原满族自治县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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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人员。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应聘人员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1月28日及以后出生)。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28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公开招聘的岗位信息通过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fsrs.gov.cn)向社会公告。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8:30至16:30。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清原县卫生计生系统在编在岗人员不得报考。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的岗位,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报名地点:清原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清原县清原镇浑河南路12号县武装部办公楼九楼)。

  报名时需准备的材料:报名表(附件1);近期同底免冠二寸彩色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如提供困难可在体检前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报考人员需缴纳报名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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